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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總隊:
按照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應急廳〔2021〕38號)要求,為全面凈化全省安全評價市場,堅決整治安全評價機構弄虛作假問題,經2021年應急管理廳第12次廳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將《四川省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6月7日
四川省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安全評價機構,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應急管理部1號令)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并按照核定的資質業務范圍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兩個根本”,筑牢安全底線,鐵腕治理安全評價機構弄虛作假問題,按照應急管理部統一部署,我省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組織機構
廳成立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夏鳳儉?廳黨委書記、廳長
副組長:周?彤?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任春陽?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成?員:曹?陽?政策法規處處長
???????趙志宏?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處長
???????屈爭真?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處處長
???????陳建春?煤炭管理處處長
???????張學廣?煤礦安全監管處處長
???????吳承熹?行政審批處處長
???????楚作東?規劃財務處處長
???????柴治強?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總隊總隊長
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規劃財務處,由任春陽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楚作東、吳承熹、柴治強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領導小組各成員處室單位抽調專人參與專項整治工作,統籌協調工作由規劃財務處董華林同志負責。各市(州)、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機構,局主要領導要親自部署、具體主抓,要指定分管領導和業務科室具體負責專項整治工作。
二、整治內容
圍繞安全評價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監管部門等3個層面開展專項整治。
(一)安全評價機構層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安全評價報告的情況(認定情形詳見附件1)。
2.是否具備并保持1號令規定的資質條件。
3.是否存在不按規定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情況。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法定安全評價項目等情況。
5.是否存在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的情況。
6.項目組人員是否符合安全評價項目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簡化評價程序和內容等情況。
8.是否建立安全評價信息公開制度并認真落實。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評價報告的情況。
10.是否存在安全評價人員違規出借出租資格證書、持假證上崗的現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評價人員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情況。
(二)生產經營單位層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誘、拒付技術服務費、合同約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認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安全評價報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評價機構提供虛假失實的原始資料和“第三方”證明材料的情況。
3.對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風險防范措施、事故預防措施、隱患整改意見等,是否及時落實到位。
4.是否利用虛假報告獲得相關許可、驗收或者備案。
(三)省級、市(州)、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層面。
1.是否存在不按規定的資質條件和程序審批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情況。
2.是否存在以備案、登記、年檢、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安全評價機構準入障礙的情況。
3.是否存在未經批準而將資質認可權層層下放,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
4.是否存在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企業接受特定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技術服務的情況。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評價活動及報告結論,要求企業提交結論為“合格”或者“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評價報告等情況。
6.省級監管部門是否將其認可的安全評價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國務院“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數量滿足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的序時進度。
7.在安全生產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是否依法實施了行政處罰;對利用虛假評價報告取得相關許可、驗收或者備案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是否依法進行了處理。
三、工作措施
從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分六個階段進行(責任單位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部門)。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1.同步參加動員部署。5月20日,省廳負責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處室、21個市(州)和所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全省注冊的30家安評機構負責人同步參加應急管理部專項整治視頻會議,任春陽副廳長就我省扎實開展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進行再動員部署并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2.有序推進整治實施。制定并印發《四川省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清理清查我省注冊和省外在川執業的安全評價機構基本情況,工作實施方案及安全評價機構匯總表于5月底前上報應急管理部規劃財務司。各市(州)應急管理局要廣泛發動,堅持整治一批、震懾一批、吊銷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標導向,跟進保障措施,實化細化辦法,對專項整治工作分層次全面部署,扎實推進實施。
責任單位:規劃財務處、行政審批處,各市(州)應急管理局。
完成時限:2021年5月31日前。
(二)自查自改階段(5月20日至6月30日)。
1.在川執業的安全評價機構嚴格對照整治重點中的11項內容開展自查,全面核查自2019年5月1日應急管理部1號令施行以來的法定評價項目和報告,列出問題清單,落實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期間要主動清理出租出借資格證書從業人員,嚴肅整改出租出借資質證書違規行為,并形成自查自改報告備查。
責任單位:規劃財務處,各在川執業安全評價機構,省職業安全健康協會。
完成時限:2021年6月30日前。
2.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嚴格對照整治重點中監管部門的7項內容開展自查,及時清理與“放管服”改革要求、應急管理部1號令不相適應的文件規定,堅決糾正違規審批資質、違規干預安全評價市場、沒有法定依據違規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等做法。其中,涉及市(州)、縣(市、區)文件設定的中介服務事項,結合當地實際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議。
責任單位:規劃財務處、行政審批處、政策法規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處、煤炭管理處、煤礦安全監管處、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總隊,各市(州)應急管理局。
完成時限:2021年6月30日前。
(三)集中檢查階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主要履行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職責,是安全評價執業行為專項整治的實施主體,要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年度執法計劃等,集中組織開展對在川執業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檢查與執法工作。
1.對我省注冊的30家及省外在川執業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進行檢查復核,嚴肅查處安全評價機構與人員的弄虛作假、出租出借證書等問題。
責任單位:規劃財務處、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總隊。
完成時限:2021年9月30日前。
2.市(州)和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全覆蓋檢查自2019年5月1日應急管理部1號令施行以來各機構在當地開展的法定安全評價項目,全面核查安全評價報告與生產經營單位實際符合性,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安全評價報告建議開展隱患整改情況、報告相關建議采納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虛假失實安全評價報告,嚴肅追究安全評價機構、報告編寫與評審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建設單位和提供虛假材料“第三方”的責任,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處罰結果要及時報送省廳。集中檢查階段將對各地組織開展全覆蓋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責任單位:各市(州)應急管理局,規劃財務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處、煤炭管理處、煤礦安全監管處、行政審批處、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總隊。
完成時限:2021年9月30日前。
3.各級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延伸檢查同一機構對同一企業開展的多項安全技術服務,厘清中介服務事項的派生主體、實施依據、組織程序和報告用途等,形成專題分析報告。
責任單位: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總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處、煤炭管理處、煤礦安全監管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規劃財務處,各市(州)應急管理局。
完成時限:2021年9月30日前。
4.各級梳理除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之外,在開展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要求企業委托安全評價等中介機構開展的作為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事項,并形成清單。
責任單位:各市(州)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處、煤炭管理處、煤礦安全監管處、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規劃財務處。
完成時限:2021年9月30日前。
(四)督導互查階段(10月1日至31日)。
在我省組織完成集中檢查的基礎上,全面做好迎接應急管理部督導組赴我省礦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貿行業重點地區的督導檢查準備。應急管理部督導組未覆蓋檢查的,將采取省級監管部門互查的方式進行。
督導檢查的重點:
一是聽取各地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階段性匯報,查看方案、資料和專題分析報告,對組織不力、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的地區將實行重點跟進督辦。
二是隨機抽查部分安全評價機構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查驗各地在集中檢查階段的工作實效。
三是對省級及以下監管部門在許可、監管、檢查工作中要求開展的安全評價評估類事項進行抽查、梳理。
四是隨機抽取安全評價機構從業相對集中的市(州)和縣(市、區),予以重點督導檢查。
責任單位:規劃財務處、行政審批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處、煤炭管理處、煤礦安全監管處、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總隊,各市(州)應急管理局。
完成時限:2021年10月31日前。
(五)驗收評估階段(11月1日至30日)。
一是對各市(州)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安全評價機構自查自改情況、專項整治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落實等情況進行全面驗收,深刻剖析問題,系統總結經驗,實行公開通報,必要時要通過“回頭看”行動進一步鞏固專項整治工作成果。二是根據應急管理部在我省的督導檢查結果情況,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和事中事后監管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對存在問題的地區以及單位部門,將進行通報。
責任單位:規劃財務處、行政審批處、政策法規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處、煤炭管理處、煤礦安全監管處、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總隊。
完成時限:2021年11月30日前。
(六)總結提升階段(12月1日至31日)。
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評價機構弄虛作假,生產經營單位以虛假報告獲得許可、驗收、備案,從業人員出租出借資格證書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按規定報送應急管理部。二是圍繞制約安全評價發揮作用的體制、機制、法制因素,系統梳理行業現狀,剖析問題成因,提出切斷中介機構與企業違法利益關聯的舉措,形成專題調研報告。三是辯證分析專項整治工作,系統梳理、優化我省安全評價機構監管辦法,完善制度體系,形成監管合力。
責任單位:規劃財務處、行政審批處、政策法規處。
完成時限:2021年12月31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堅持問題導向。要聚焦安全評價領域突出問題,以整治安全評價機構弄虛作假、生產經營單位以虛假報告獲取相關許可(“兩虛假”),安全評價機構出租出借資質、評價人員出租出借資格證書(“兩出借”)等問題為重點,對應急管理部1號令施行以來法定評價項目和現有安全評價機構全面排查(“兩個全覆蓋”),延伸檢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實現整治一批、震懾一批、吊銷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頓我省安全評價市場。
(二)堅持底線思維。立足“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著力化解安全評價領域沖擊安全底線的突出問題,分類、分行業梳理安全評價領域現存問題的表象、成因與機理,分地區、分行業總結提煉典型案例,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安全評價機構直接責任,推進堅守安全生產紅線、底線。
(三)堅持系統觀念。注重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通過專項整治,系統剖析制約安全評價高質量發展的深層次原因,破解制約安全評價作用發揮的體制、機制和法制因素,從改革安全評價資質認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完善法規標準體系等方面研究治本舉措。
五、保障措施
(一)強力推進,形成監管合力。各級要堅決扛起鐵腕治理安全評價弄虛作假的政治責任,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部署專項整治工作,省市縣三級要嚴格過程督導和執法檢查,各業務處室和單位要通盤協作、全力配合,強力推進專項整治實施,形成上下一致、內外一體、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務求專項整治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要注重發現和解決問題,通過專項整治形成系統治理成果,在淘汰處罰一批違法違規企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基礎上,幫助和提升一些規模大、實力強、信譽好的機構,充分發揮他們的技術優勢和力量,切實為我省的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工作服好務,護好航。
(二)從嚴處罰,形成有效震懾。按照《四川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川應急函〔2019〕432號)明確的各級職責,堅持檢查與執法相結合,對專項整治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據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實施處罰。發現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利用虛假報告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驗收、備案的,各級實施審批、驗收、備案的部門要對其涉事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處罰。發現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并經查證屬實的,要上報省廳依法吊銷其機構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開。檢查發現外?。ㄗ灾螀^、直轄市)注冊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形的,報由省廳將查核情況和有關證據材料移送機構注冊地省級監管部門,接受移送地省級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三)加強銜接,形成工作閉環。各地要將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好舉措,查處的典型案例以及發現的突出問題等及時上報,在集中檢查階段(7月至9月)要于每旬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將階段性工作進展連同專項整治情況匯總表(附件3)、虛假安全評價報告匯總表(附件4)以各市(州)應急管理局為單位統一匯總上報,在12月25日前將各市(州)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典型執法案例和專題調研報告報送省廳規劃財務處。專項整治期間,通過廳官網向社會主動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郵箱,廣泛接受社會對專項整治活動的監督。
六、有關說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評價,是指應急管理部1號令規定的法定安全評價服務事項,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設定的用于辦理行政審批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事項,具體分為: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礦山安全生產許可涉及的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涉及的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涉及的安全評價;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企業用于報監管部門備案的安全評價;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安全評價。